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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9.4.1 下列部位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1 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区、车辆基地内的设备区和办公区、主变电所;
	    2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的侧壁上;
	    3 其他长度大于30m的封闭疏散通道。
	9.4.2 车站内的消火栓箱旁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9.4.3 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警铃。
	9.4.4 火灾报警警铃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条文说明
    
	9.4.1、9.4.2 城市轨道交通是人员集中场所,除设置自动报警的火灾探测器外,还应设置能人工报警的手动报警按钮,使场所内人员发现火灾时能直接按下手动报警按钮及时报警。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部位。
	9.4.3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密度较大,火灾时高频率的声响能引起人们的警觉,关注场所动态,因此设置警铃是必要的。同时为避免警报音响引起人员的恐慌,在确认火灾后应先联动广播,后启动警铃,交替循环执行。
	9.4.4 因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有完善的运营广播系统兼做消防广播,警铃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其他建筑物声光警报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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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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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术语
 - 3 总平面布局
 - 3.1 车站与区间
 -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 3.3 车辆基地
 -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下车站
 - 4.3 地上车站
 -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 4.5 车辆基地
 - 5 安全疏散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下车站
 - 5.3 地上车站
 - 5.4 区间
 -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 5.6 疏散指示标志
 - 6 建筑构造
 - 6.1 防火分隔设施
 - 6.2 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 6.3 建筑内部装修
 -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 8 防烟与排烟
 - 8.1 一般规定
 - 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 8.3 区间
 - 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 9 火灾自动报警
 - 9.1 一般规定
 - 9.2 监控管理
 - 9.3 火灾探测器
 -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 9.5 消防联动控制
 - 10 消防通信
 - 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 11.1 消防配电
 - 11.2 应急照明
 - 11.3 电线电缆的选择、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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