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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条文说明
    4.1.1  给出本章的适用范围,并首次提出“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这样的前提,从而明确对主要材料、零件和部件、成品件和标准件等产品进行层层把关的指导思想。
4.1.2 对适用于进场验收的验收批作出统一的划分规定,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上确有困难,故本条只说“原则上”。这样就为具体实施单位赋予了较大的自由度,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4.1.2 对适用于进场验收的验收批作出统一的划分规定,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上确有困难,故本条只说“原则上”。这样就为具体实施单位赋予了较大的自由度,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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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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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及尺寸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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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C 钢构件组装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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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H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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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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