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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6,同一型号产品应在每季度或每生产200000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至少还需进行一次抽检。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 组批和抽样
	
		7.2.1 组批
	
		    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视为一批。
	
		7.2.2 抽样
	
		    出厂检验抽样比例至少应为1%,且抽样数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所需。
	
		    型式检验抽样比例至少应为1%,且抽样数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所需。
	
		7.3 判定准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常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常规项目有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抽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可正常出厂,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两次复验,若两次复验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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