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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条文说明
    3.7.1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商场、展览馆等)因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使用人数有很大的不同,除非有专用设计规范规定外,应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主要是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出有足够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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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 3.6 停车空间
 -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 4.1 建筑基地
 - 4.2 建筑突出物
 - 4.3 建筑高度控制
 -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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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平面布置
 -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 楼梯
 -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 墙身和变形缝
 - 6.10 门窗
 - 6.11 建筑幕墙
 - 6.12 楼地面
 - 6.13 屋面和吊顶
 -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采光
 - 7.2 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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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暖通和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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