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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制冷系统吹扫与排污
	6.5.1 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载冷系统管道应采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吹扫气体的表压可为0.8MPa。
	6.5.2 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载冷系统管道吹扫与排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系统中压力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20801.4的有关规定。
	6.5.3 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载冷系统管道吹扫与排污时可使用制冷设备存储吹扫气体,吹扫与排污气流不应经过和进入没有配置排污口的制冷设备。
	6.5.4 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载冷系统应在气密试验完成后,可利用气密试验气体的余压对制冷系统进行最后的排污。
	6.5.5 吹扫过程中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距排气口300mm处设置贴有白布或白色涂料的木质靶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应为合格。
	6.5.6 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载冷系统管道排污洁净后,应拆卸可能积存污物的阀体,将其清洗干净后再安装。
条文说明
    6.5.2 对于制冷和载冷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吹扫与排污,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以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为准。
6.5.3 本条所述的制冷设备不包括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等具有运转部件的设备和板式换热器等制冷剂流动空间狭小的设备。
6.5.4 系统排污包括管道和配置排污口的制冷设备,不包括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等具有运转部件的设备和板式换热器等制冷剂流动空间狭小的设备。
6.5.3 本条所述的制冷设备不包括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等具有运转部件的设备和板式换热器等制冷剂流动空间狭小的设备。
6.5.4 系统排污包括管道和配置排污口的制冷设备,不包括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等具有运转部件的设备和板式换热器等制冷剂流动空间狭小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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