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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出厂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8.1.2 型式试验
	8.1.2.1 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2.2 试验项目
	    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8.1.4 例行检验
	
		8.1.4.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8.1.4.2 例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8.1.5 确认检验
	
		8.1.5.1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8.1.5.2 确认检验项目为除例行检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8.1.6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应按附录A~附录F的规定执行。
	
		8.2 抽样方法
	
		    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F的规定执行。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为合格。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合格,判该装置为不合格。
	8.3.3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出现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确认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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