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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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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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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9 防烟与排烟
 - 9.1 一般规定
 - 9.2 自然排烟
 - 9.3 机械防烟
 - 9.4 机械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采暖
 -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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