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
		条文说明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是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的。
2.14.2 需要合并绘制的图,指的是同类的规划图、内容关联密切的专业相近的城市规划图。
2.14.2 需要合并绘制的图,指的是同类的规划图、内容关联密切的专业相近的城市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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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