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 GB/T42824-2023
                
                    
					
					
						
						
						
                        
					
                     
                
                
                
                
                    
                 
                
   
            4 疏散照明
	    为了给逃生提供可见性,空间内应该存在照明。所有拟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出口及沿疏散路线设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照亮,以清楚显示通往安全场所的疏散路线。
	    如不能直接看到应急出口,应设置照亮的安全标志(或一系列标志),以帮助把人员引导向应急出口。应安装符合IEC 60598-2-22标准的应急照明灯具,以便在每个出口门附近以及需要强调潜在危险或安全设备存放处的位置提供适当的照明。重点考虑的地点如下:
	    a)在每个拟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出口门;
	    b)在楼梯处,以使每个楼梯踏步(尤其包括顶部和底部台阶)都能接收到直射光;
	    c)在垂直方向上有任何其他变化的地方;
	    d)在强制应急出口和安全标志位置;
	    e)在每个方向改变处;
	    f)在走廊的每个交叉口处;
	    g)在每个最终出口处;
	    h)在每个急救站处;
	    i)在每件灭火设备和呼叫点处;
	    j)如果烟雾是首要考虑因素,建议将灯具安装在天花板以下至少0.5m处(另见第10章)。
	    标示为b)、c)、h)和i)的位置,如果不在疏散路线上或开阔区域中,则地板处的最低照度应为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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