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GB50794-2012
                
                    
					
					
						
						
						
                        
					
                     
                
                
                
                
                    
                 
                
	
	
	
   
                    
				 
               
                
            
            8.3 施工水土保持
8.3.1 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建设施的搭设应科学布局、减少用地。
2 光伏发电站的施工应减少破坏自然植被。工程完工后应按设计要求恢复地貌、植被。
8.3.2 光伏发电站的施工不宜破坏自然排水沟渠,场地排水及道路排水宜采用自然排水。
8.3.3 弃土区不应妨碍站区排水系统,临时弃土区应采用覆盖和围挡。
		条文说明
	
    8.3.1 光伏发电站在施工策划阶段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将临建办公室、钢筋加工场、木工场以及搅拌站等临建设施紧凑布置,尽量减少对原地貌的破坏面积,减少对原地面的开挖。
8.3.2 自然排水沟渠在施工中加以保护,在汛期和雨季不会扩大地表的破坏面积。光伏发电站施工完成以后恢复原地貌,能够保护环境不会恶化。
8.3.3 本条规定弃土区应该避开站区的排水沟渠。临时弃土区采用围挡和覆盖,是为了防止雨水冲淋以及大风天的扬尘污染环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8.2 施工环境保护
 - 下一节:9 安全和职业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