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9.2 照明质量
9.2.1 体育建筑的媒体采访混合区、新闻中心、检录处、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工作房间和场所内的水平照度均匀度U2不应低于0.7,其邻近周围区域的水平照度均匀度U2不应低于0.5。
9.2.2 有转播要求的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检录处、媒体采访混合区、竞赛用的通道等场所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均匀度的U1不宜小于0.4,U2不宜小于0.6,且水平照度与垂直照度之比宜为0.75~2.00。
	
   
9.2.2 有转播要求的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检录处、媒体采访混合区、竞赛用的通道等场所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均匀度的U1不宜小于0.4,U2不宜小于0.6,且水平照度与垂直照度之比宜为0.75~2.00。
		条文说明
	
    9.2.2 本条规定了有转播要求的新闻发布厅主席台、检录处、媒体采访混合区、竞赛用的通道等场所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均匀度,以满足电视转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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