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附录F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F.0.1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式样应符合表F.0.1的规定。
	表F.0.1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F.0.2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2 文件档号应填写档案保管单位所赋予的编码。
	
		    3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 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
	
		“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保管到期日应填写文件保管到期的年、月、日。
	
		    8 销毁意见应填写“销毁”。
	
		    9 鉴定人应填写主要鉴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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