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10.1 一般规定
	10.1.1 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监控内容应包括过程质量检查和不合格的控制。
	10.1.2 勘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相关规定。
	10.1.3 勘察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对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对过程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应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对产品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10.1.4 勘察企业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质量监控。
		条文说明
	
    
	10.1.1 企业质量管理的监控由质量管理部门或相关岗位责任人根据企业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抽查,区别于本标准第9章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本条所指的企业质量监控包括质量检查和不合格的控制,其中质量检查包括过程质量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控制包括产品形成过程中不合格的控制及产品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控制。
	10.1.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效能成为趋势,同时考虑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业运用信息化的程度有差异,统一硬性规定不妥,故规定“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质量管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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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