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51375-2019
                
                    
					
					
						
						
						
                        
					
                     
                
                
                
                
                    
                 
                
   
                    
				 
               
                
            
            6.2 国际网间互联
	6.2.1 有国际业务需求时,公用互联网可与国外公用互联网互联。互联应通过批准的国际出入口节点实现。
	6.2.2 具备条件时,公用互联网可和2家或2家以上的国外公用互联网互联,实现互联网国际业务的疏通备份或分担。
	6.2.3 国际网间互联带宽应根据业务需求双方协商确定,带宽应满足业务互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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