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15.2 控制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条文说明
	
    15.2.1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不包括行业专用的电话站、广播站和计算机站。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采用合建方式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减少运营费。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采用合建方式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减少运营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1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