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4.16 厂级调度
	4.16.1 制水系统水量应统一调度,并应保持水量平衡。
	4.16.2 制水系统各种阀门应统一调度,并应掌控运行状态。
	4.16.3 采集、分配、储存各工艺设施、供电设施的运行数据,应包括:水质、水量、水压、水位、电压、电流、电量等参数。
	4.16.4 对工艺设施进行检修时,应执行停水、生产运行调度方案。
	4.16.5 各种设备大修后投入生产时应进行验收。
	4.16.6 对制水系统中出现的重大设备、水质和运行事故应进行分析处理。
	4.16.7 供水厂运行必须执行企业中心调度室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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