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 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条文说明
	
    3.3.1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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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